根据联邦德国1990年颁布的《外国人法》对外国人的定义:德国籍人之外的所有人,叫做外国人。
在德国停留、居住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合法的(Aufenthaltsgenehmigung)居留准许证。联邦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对不同理由、不同目的居住在德国的外国人签发不同的准许证,其种类分为:
1. 居留许可 (Aufenthaltserlaubnis)
居留许可分为: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。居留许可的持有者被准许无特定的目的在德国居留。有限期“居留许可”的延长是有附带条件的,延长期为一至五年不等。无限期“居留许可”被人们称为长期居留。
2. 居留权利 (Aufenthaltsberechtigung)
居留权利为无时间和地点的限制,并不附带条件和附加规定的居留许可。被人们称为永久居留。
3. 居留准予 (Aufenthaltsbewilligung)
居留准予是根据一个一定的目而签发的有限期准予,本质上是以临时居留为目的的。居留准予签发最长为两年。只有在居留目的还未达到,但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达到的情况下,才可延长,每次最多两年。一般来说,在离境前不能以另一种目的重新签发或延长。被人们称为事务居留。
4. 居留权限 (Aufenthaltsbefugnis)
居留权限是对应该离境,但出自人权或紧急人道主义的原因,或者是为了联邦德国的国家利益,获准入境或在德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而签发的,每次最长两年。如遣送离境的障碍已不存在,该居留不能延长。被人们称为滞留居留。
除此之外,对于前来德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,当他们在申请政治庇护过程中给予一种临时的居留许可:
5. 临时居留准许 (Aufenthaltsgestattung)
和被确认政治避护理由不成立或其它原因,而不能在德国居留,应该被遣返出境,但客观上有障碍(如对其国籍不明,或对其国籍无法确认等等)而无法、无处遣送出境的外国人,德国当局只能忍受这样的现实情况,给予:
6. 忍受居留 (Duldung)
Aufenthaltserlaubnis 与 Aufenthaltsbewilligung 的区别
效力顺序是 Erlaubnis > Bewilligung
简单来说 Erlaubnis 可以 unbefristet,而 Bewilligung 只有 befristet 的形式。
Aufenthaltsbewilligung 不能够无限期居留,也就是说它是反覆续签的。居留德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,比如你的目的是留学!只要你留学的目的存在(具体来说,在一定适当的时间段可以达到),就可以给予此签证方式。 如果你达成留学目的,是不可能再给你 Aufenthaltsbewilligung 的延签批准的。
Aufenthaltserlaubnis 既可以是有期限的,也可以是无限期签证。给予 Aufenthaltserlaubnis 是不需要确定的居留目的的。通常情况下给予这种签证,首先是限定签证期的,在你持有5年的Aufenthaltserlaubnis 之后,由 Ausländeramt 授予你无限期签证。给予这种签证的前提是:有稳定的收入,足够大的住房,或者有跨国婚姻的存续,以及德国公司雇用你的长时间合同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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